阎钢军等3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划定和保护生态红线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落实“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您们提出的建议结合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现状,切中要害,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定义,确立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地位,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与我们的工作考虑相一致,对我们进一步指导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科学划定生态红线的建议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科学含义,已有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明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201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2015年,我部在多次研讨、调研与试点的基础上,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14年2月,我部在江苏南京举办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培训班,指导地方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试点工作,完成并下发四个试点省国家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建议方案。结合“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调查与评估”项目成果,提出《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建议方案》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相关配套政策,组建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同时成立跨部门的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研究与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013年,林业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组织编制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划定了四条生态红线,包括了林地和森林红线、湿地红线、沙区植被红线和物种红线。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加快划定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们的建议,加强与其他部委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二、关于生态红线应由各级政府颁布实施的建议
我们非常赞同。据我们了解,各级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红线实践中开展了积极的探索,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均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且均被列入党委或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其中江苏、天津等地已经由当地人大发布,政府组织实施。
三、关于实施严格的生态红线保护措施的建议
(一)关于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的问题。
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引导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2013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的权重。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均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部正在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绩效考核办法》等生态保护红线相关配套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尽快出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绩效考核办法》等生态保护红线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政府责任的落实。
(二)关于健全生态红线监测机制的问题。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和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技术规范。依托现有相关监测基础,协调搭建全覆盖的监测预警网络,及时掌握红线区内动态变化,评估保护成效。基于现有相关监管平台,通过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监测、日常监控和定期评估,严防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红线区域的干扰和破坏。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和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技术规范的制定,建立管控结合的“天地一体化”的红线监管平台,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建设。
(三)关于坚持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问题。
2010年,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我部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工作。2008年,我部联合中科院发布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13年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并选择重庆、陕西、宁夏、海南开展了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委开展了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配合财政部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不断扩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同时,在“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调查与评估”项目中设立专题,评估了2000-2010年以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正在修订《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林业局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长期规划,拟定了目标和要求,提出了建设措施和政策要求;同时,也编制了25个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确定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方向、需求等,加强保护管理措施。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
(四)关于推进生态红线可持续增长的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强调在重点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要求。《指南》明确了“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的管控要求,同时也要求了“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不断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原则。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们的建议,具体落实上述要求,推进生态红线可持续增长。
(五)关于全面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探索建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建立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补偿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及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动态调整、奖惩分明、导向明确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等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部自2008年设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对三江源、南水北调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能力。同时,我部联合财政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估,建立责任考核与奖惩机制。此外,我部以流域健康评估试点工作为基础,探索流域生态补偿方法。从流域生态系统完整性、源头水源涵养功能保护以及断面考核等方面,确定生态补偿的范围和补偿金额。通过建立奖惩措施提高当地政府和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水平。
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局起草了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国家财力的加强,林业生态补偿机制也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一是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对国有的公益林给予每亩每年5元的管护补偿,2015年将提高至6元;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每亩每年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到15元标准。二是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于2014年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确定在21个省区的21个国际湿地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三是启动荒漠生态效益补偿补助。2013年,林业局提出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保护,经财政部同意,启动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试点,开展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等。
我部将结合您们的建议,积极联合其他部委,对红线区域研究制定相应的环境经济政策,将现有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向红线区域倾斜,同时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仇洁
电话:(010)66103048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