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选择重点保护区域,进行示范处理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近年来,我部强化规划引领,建立长效机制,联合财政部大力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扎实开展以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内容,以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区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为使“以奖促治”政策发挥更大成效,从2010年起,我部联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先后与23个省(区、市)政府签署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2010-2014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69.5亿元支持23个省(区、市)开展示范工作。重点围绕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重要饮用水源地周边的村庄开展集中连片环境整治。通过连片整治示范,农村环保实用技术体系正在形成,长效体制机制建设有所突破。实现了农村环境整治由“点、线”分散治理到“连片”区域推进的历史转变,不仅使一大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农村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也有力推进了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的推广。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的力度,认真总结近年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经验,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农村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关于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的处理技术的建议
为提高农村环境治理技术水平,指导各地选择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污染治理技术,我部相继发布了《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等多项指导性技术文件,指导各地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示范区选取、技术筛选、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为推进城乡生活污水统筹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试行)》,提出了“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的原则和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向要求,凝练出化粪池、人工湿地等适合不同地域要求的12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统筹规划、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构建县、镇(乡)、村一体化的污水处理体系,促进城市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明确要求要尽可能按照集中运行的方式,统筹建设管理、物资及人员配置,统一设计选型,减少管理难度,产生规模效应,以避免重复建设、统一管理难度大带来的资金资源浪费。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地区污水治理技术指导,将各地成熟实用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技术进行推广和应用,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水平。
三、关于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的建议
为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我部不断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一是指导各地开展环保宣传活动。2011年,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要求加大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力度。2014年,印发《关于加强面向社会环保宣传工作的意见》,明确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等环保宣传重点工作。二是开展农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2011年,在湖北、新疆分别实施了农村“环保明白人”培养工程和环保知识送下乡活动,大力推进环保宣传教育进农村。2012年,在黑龙江、湖南开展农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通过专家讲座、实地考察、编印宣传组图等活动,提高农村群众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2013年,制作了农村环保宣传挂图,并赠送到百个乡镇、千个村庄。三是拍摄农村环境治理系列宣传片。2011年,我部拍摄了农村环保科教片《种菜也要讲环保》,共放映2万场,覆盖17个省(区、市),受众500万人次。2012年,拍摄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电影短片,宣传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化农村环境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设计活动载体,开展有吸引力、感染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农村环保工作的合力。
四、关于建立配套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建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植被破坏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等污染治理等工作。
为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运行经费,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出台激励扶持政策、推行第三方运营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成立农村环保合作社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向农村环境保护领域,保证农村环保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农村环境保护财政保障力度,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支持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发挥效益;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统筹安排设施管护队伍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管护水平。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生态司 吕桂甫
电话:(010)66556333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