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262号建议的答复
王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万峰湖地处贵州、云南、广西三省(区)结合部,位于珠江源头南盘江水系,是珠三角地区重要水源供给地,其生态环境状况对保障流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当地及下游地区的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十分必要。
一、关于建立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的建议
2007年,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委)牵头,组织贵州和广西水利、环保部门共同成立黔、桂跨省(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目前,珠江委正在牵头组织成立滇黔桂粤跨省(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待协作机制正式组建后,水利部将组织珠江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促进流域内各省(区)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和数据共享、信息交流等工作。
二、关于加强万峰湖有关环境能力建设的建议
(一)关于加强万峰湖水生态环境监测问题。水利部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超标通报制度,对水质连续超标严重的省界缓冲区,及时向有关省(区)人民政府通报。
(二)关于加强万峰湖水环境应急管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万峰湖流域环境风险防控,近年来,我部在万峰湖流域先后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等,提高万峰湖流域整体环境安全水平;二是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三是稳步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四是推动应急管理法制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万峰湖流域环境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一是继续指导万峰湖流域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流域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二是继续推进环境应急体制、机制、法治建设,加强应急能力三支队伍建设,不断推动环境应急法制化进程。三是在已经建立万峰湖水环境保护联合会商机制的基础上,督促贵州、云南和广西三省(区)的环保厅建立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有效预防和应对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四是指导地方政府逐步探索完善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五是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调度,积极做好万峰湖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关于加大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包括万峰湖在内的水污染治理工作。一是发展改革委从中央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支持重大水利工程、节能环保创新和重点节能减排等项目。二是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及跨境水污染治理,2015年安排资金130亿元,其中切块下达贵州省1.78亿元。三是中央财政通过城市管网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2015年城市管网专项资金分两次分别安排37亿元、50亿元,其中切块下达贵州省2.7亿元。由贵州省政府统筹使用上述资金,综合考虑万峰湖环境保护相关事宜。
对于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中相关水利项目,水利部将结合现有水利投资渠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对于万峰湖流域的水土流失治理问题,鉴于国家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实行切块地方管理的实际情况,建议贵州、广西、云南等3个省(区)统筹加大万峰湖上游水土保持资金投入力度,开拓投资渠道,在安排水土保持项目计划时,对万峰湖涉及的5县(市)给予重点倾斜。
为引导地方积极开展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其中,万峰湖已纳入资金支持范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贵州、广西和云南三省区各2000万元,支持其启动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继续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并强化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四、关于建立万峰湖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我部和有关部委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和应用。2007年,我部印发《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目标及重点领域。2011年,财政部联合我部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新安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污染减排、生态保护。同时,水利部深入开展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提出水生态补偿机制框架方案,并选择有关流域和区域开展不同类型的水生态补偿典型案例研究,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水生态补偿研究和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快出台指导各地开展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的政策文件,明确上下游责任界定、试点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措施等。进一步扩大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范围,结合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筹考虑万峰湖生态补偿问题。
对于您所提“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基金”的建议,根据《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如再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基金,将与水资源费存在重复。此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政府性基金项目需依法从严设立,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原则上不得设立新的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
五、关于加强湖泊流域污染防治的建议
我部及有关部委重视万峰湖流域污染防治,目前已开展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不断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源治理。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2008年以来,通过实施“以奖促治”政策,贵州、云南、广西三省(区)不断加大对万峰湖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共投入1400多万元对万峰湖流域18个村庄进行整治,重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其中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1100多万元。下一步,我部将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贵州、云南、广西三省(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力度,重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少流域周边农村的入湖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和提升万峰湖水环境质量。
(二)推动县(市)域城乡生活污水统筹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结合江苏常熟市等地区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经验,编制印发《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提出“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的县(市)域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原则和导向要求,凝练出化粪池、人工湿地等不同地区、集聚形态、经济条件、环境要求的12种农村污水治理适宜技术及选择方式,并引导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村镇污水处理设施。明确要求要尽可能按照集中运行的方式,统筹建设管理、物资及人员配置,统一设计选型,减少管理难度、产生规模效应,以避免重复建设、统一管理难度大带来的资金资源浪费。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近年来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2014年,中央财政下达补贴资金7亿元,支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此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低毒、生物农药使用情况调查、安全用药技术指导、综合防治新技术的试验与开发等内容。农业部不断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沼气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沼气工程实现对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四)加大万峰湖内源污染治理。农业部会同相关省市的渔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万峰湖养殖总量,控制网箱养殖规模,推进生态养殖模式,加大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力度。积极转变渔业生产方式,推动建立水生保护区,不断深化增殖放流力度,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严控外来物种,保护万峰湖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研究推进禁渔制度。
六、关于实施湖泊流域生态建设和修复的建议
2014年9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编制实施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已将万峰湖纳入该规划。近期,我部对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贵州、云南和广西三省(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联合编制《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建立湖泊保护协调机制,并将实施万峰湖流域生态建设与修复相关的工程项目。
水利部正在组织开展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已将万峰湖流域内的黔西南州纳入试点范围,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批复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并对万峰湖及其所在南盘江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等方面进行了统筹规划。下一步,水利部将加快《规划》的组织实施。
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2013-2017年)》实施中,2014-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贵州省补助资金1.13亿元,支持规划治理区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包括贵州省在内的有关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促进流域生态保护和建设。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张哲
电话:(010)66103047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