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37号(资源环境类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5-08-06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8-06 来源:环境保护部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傅建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排污许可证国家层面立法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国家层面排污许可证立法工作的建议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也有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了对无证排污的惩罚力度。

  多年来,我部积极推动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为全国范围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探索,积累经验。与此同时,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许可证管理工作,大多数地方出台了省级管理规章或实施办法。截至目前,在已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的企业中,约有30%左右获颁了排污许可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14年以来,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党组的统一部署,我部专门组成起草组,对完善排污许可制需重点加以解决的问题和推进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开展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修订草案强化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作用,明确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您提出的有关加快排污许可立法工作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进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同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着力构建完善的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下一步,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将统筹现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通过排污许可证进行环境管理。我部已经在浙江省开展国家层面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衔接整合环评审批、总量控制、“三同时”验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等相关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制度,为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积累经验。

  二、关于制定统一的排污权核定办法和超总量排污处罚细则的建议

  自2007年以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复同意江苏、浙江、天津等11个省份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8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排污权核定、交易管理、保障措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我部组织起草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拟对核定对象、核定原则、技术方法等做出具体规定,并充分考虑与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统筹衔接,目前,正广泛征求意见。

  准确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是许可证管理的核心工作。我部高度重视排放量核定工作,尤其是“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以来,我部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企业排污总量核查核算方法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体系,对“六厂(场)一车”重点污染源(火电厂、水泥厂、钢铁厂、污水处理厂、造纸厂、畜禽养殖场、机动车)全面推行全口径总量减排核算,根据治污设施运行情况、资源能源消耗情况等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力求更为准确地掌握企业的实际排污状况,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我部着力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出台一系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监控设施规范化整治和运行维护,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为下一步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施奠定扎实基础。为落实好超总量排污处罚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规定》等文件,拟对超标超总量的处罚提出具体要求。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总量司 刘许枫

  电话:(010)66556863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