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中脱硫效率上限限定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脱硫设施的综合脱硫效率为脱硫设施投运率与脱硫岛效率之积。脱硫设施投运率是指脱硫设施运行时间与发电机组运行时间之比,脱硫岛效率是指入口与出口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差与入口二氧化硫浓度之比。准确核定各发电机组的综合脱硫效率是电力行业排放量和新增减排量核算的基础性工作。
为规范电力行业总量减排核算工作,我部出台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基于燃料消耗量、含硫率和综合脱硫效率等,分机组逐一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且在线监测规范的机组,在进行用煤量校核的基础上,可直接采用在线监测数据核定脱硫岛效率和综合脱硫效率。同时,考虑到“十二五”初期相当一部分机组尚未取消烟气旁路,漏风和脱硫设施故障等现象较为普遍,《细则》针对不同脱硫工艺正常工况下的总体去除效率分别给出了综合脱硫效率上限值,便于各地参照把握,防止减排量核算偏离实际情况。
近几年,随着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和环保执法监管日趋加严,火电机组烟气脱硫工艺技术不断升级改造,运行管理水平日益提高,尤其是大部分火电机组物理切断了脱硫设施烟气旁路,为采用在线监测数据直接核定综合脱硫效率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各地年度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中,对于已经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且在线监测安装运行规范的机组,均以脱硫装置实际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测数据为基准,核定综合脱硫效率和污染物排放量。
下一步,按照您的建议,我部将在全面总结“十二五”总量减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减排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减排核查核算方式方法,大力强化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建设,使总量减排核算数据更为准确地反映各地区、行业和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工作实际情况,持续深入推进我国总量减排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总量司 王凤
电话:(010)66556285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