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允等5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控制环境污染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的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为更好地保障人体健康和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确有必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您们提出的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节能减排、调整经济结构、提倡低碳生活等建议很有针对性,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部完全赞同。
一、关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议
我国高度重视环保法律法规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加强环境保护的制度、措施和处罚手段,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4年12月、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和二审。代表所提的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已有所体现。草案通过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义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手段,重点强化燃煤、工业、机动车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比如,在燃煤、其他能源和工业污染防治方面,草案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同时,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又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草案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全力推动立法进程,力争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颁布实施。
二、关于节能减排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
一是把节能减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十一五”期间,国家通过强化目标责任、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激励、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4.29%,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12.45%,超额完成了“十一五”确定的约束性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国家提出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分别减少8%,氮氧化物、氨氮排放分别减少10%的目标要求,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0号)等文件,均要求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全面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指标。发展改革委通过强化目标责任、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激励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全面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现场考核,定期发布节能晴雨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部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石油、中石化、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八家中央企业签订了“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地区将国家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抓好电力、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总量减排工作,强化减排核查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关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建议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加快推进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要求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区域原煤消费总量减少8300万吨,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国务院有关部门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能源消费清洁化、出台综合性经济政策”为主线,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
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重点推进河北等地区化解过剩钢铁产能,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推动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推进实施清洁能源工程,重点推进西南水电基地开发、沿海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等四大工程实施。印发《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我部各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取得新的进展。2014年, 1.3亿千瓦现役煤电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已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占全国煤电总装机容量95%;3.6万平方米钢铁烧结机新增烟气脱硫设施,已脱硫烧结机面积累计达12.3万平方米,占全国烧结机总面积81%;石油炼制行业26套、4005万吨催化裂化装置新建脱硫设施;新增脱硝机组2.6亿千瓦,脱硝装机容量累计达6.9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总装机容量82%,电力行业氮氧化物减排19%,对全国氮氧化物下降发挥重要作用。6.5亿吨水泥熟料产能新型干法生产线新建脱硝设施,脱硝水泥熟料产能累计达13.7亿吨,占全国新型干法总产能83%;平板玻璃窑烟气脱硝技术取得关键性突破,3.1万吨/日平板玻璃生产线新建脱硝设施,脱硝平板玻璃产能累计达4.2万吨/日,占全国总产能3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十二五”前四年淘汰炼铁产能6788万吨、炼钢产能7777万吨、焦炭产能8099万吨。这些工作有力推进了行业清洁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关于提倡低碳生活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部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倡导公民自觉坚持低碳生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011年,我部联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六部门名义发布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全国环境宣传教育的行动任务。
2013年“6·5”世界环境日前夕,围绕 “同呼吸 共奋斗” 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我部设计制作了5000余套宣传海报,向社会免费发放;6月5日当天,向公众宣传和发放《公众防护PM2.5科普宣传册》,与全国妇联、北京市政府联合主办世界环境日主题音乐会和“青年暨巾帼环境友好使者行动”展览。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使“同呼吸 共奋斗”理念深入人心。
2014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面向社会环保宣传工作的意见》(环办〔2014〕26号),要求当前要把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着力点和重中之重,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 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同时,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主题,策划制作《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环保公益宣传片,在首都户外和天安门广场陆续滚动播放,制作环保科普电影《灰霾防控与城市生活》《星际精灵蓝多多》等影片,号召公众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的行动中,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做好群众反应强烈的雾霾等领域的环境问题的解释和舆论引导。同时有针对性地设计活动载体,开展有吸引力、感染力的宣传活动,设计制作挂图、宣传片、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借鉴好的方法的建议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是我们一直坚持的方向之一。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污染形势日益严峻。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等措施。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已开展机动车总量控制,遏制机动车保有量过度增长。另外,全国近190个城市施行黄标车限行、禁行政策,有效控制了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使用。北京、天津、成都等城市已实施常态化汽车尾号限行措施,减少机动车使用量,缓解机动车尾气污染。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大力推动公共交通建设,深入实施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提高公交出行比例,合理调控机动车使用;二是配合有关部门推广智能交通管理,通过停车收费、拥堵收费等经济手段,降低私人客车使用强度,鼓励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三是要求各地制定、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根据地方实际,在一定预警级别下强制执行公务车停驶、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四是建立城市间交流协作机制,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机动车环保管理经验,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朱军琴
电话:(010)66556934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9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