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740号建议的答复
吕忠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环资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关键要在环境保护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面对当前环保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我们将针对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充分吸收采纳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使之成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
我部一直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项法律为主干的环保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体现生态文明理念方面,缺少系统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诚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当前生态环境立法中,还存在立法位阶不明,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较差,以及在生态环境立法中市场机制和司法功能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等问题,我部赞同您的建议,确有必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立法工作:
一、抓紧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修订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大气污染出现了诸多新情况,发达国家历经近百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二、三十年集中出现,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和复合型特征愈发明显。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和措施,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当前人民群众的环境需求和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亟待再次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4年12月、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和二审。草案通过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义务,发挥市场机制,加强环境司法,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手段,重点强化燃煤、工业、机动车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力推动立法进程,力争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颁布实施。
二、积极推动《水污染防治法》修改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分别在1996年和2008年做了两次修订。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监管方面有了较大突破,相关制度措施更加完善,特别是在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对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暴露出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监管措施缺少针对性、处罚力度偏小等,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我部已正式启动修订工作。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全力做好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各项工作,力争尽快完成修改任务。
三、抓紧编制《“十三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
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我们正在组织编制《“十三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此项规划将在全面评估分散在现有各子系统中的生态环境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和需要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减少现有法律制度的内容重叠、交叉以及不协调,研究探索环境法的法典化,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补偿、环境税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环境经济政策,着力构建环境司法体系,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为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全力推动《环境保护法》成为基本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制度、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区域限批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并通过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等方式,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加强环境保护的制度、措施和处罚手段。这些制度的确立,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境保护法》。
但是,由于《环境保护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属于一个位阶的法律,难以起到统领作用。环境立法中的定位不明、关系不清、措施不力等问题,长期以来难以解决。因此,我部赞同您的建议,有必要提升《环境保护法》效力等级,将其上升为基本法,并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构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建议立法机关将《环境保护法》上升为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并将环境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形成覆盖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李静云
电话:(010)66556161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环资委,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