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冰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良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地方和科研机构,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我部针对流域生态补偿开展了大量的试点实践工作。《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生态补偿相关条款,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强调了“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3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13年9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环境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二、关于不断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执法的建议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有效遏制了当前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效果。2015年1月至3月,全国共立案查处违法建设项目3429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据此,全国监测预警工作不断加强,目前已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现了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高度重视地表水水质监测预警。环境遥感工作成效显著,我部卫星中心持续开展全国秸秆焚烧、重点区域灰霾、北方地区沙尘、“三湖”等内陆水体、近岸海域水质及富营养化遥感监测与预警等工作。APEC会议期间,我部调集10多颗卫星,对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区及上千家重点企业进行全程遥感监控,为监督执法提供了有效依据。同时,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制度也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国控点位的实时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信息已全部公开发布。同时,为及时分析解读空气重污染成因和发展趋势,我部建立了首席预报员和专家回应制度,进一步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并及时发布各类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满足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
三、关于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参与的建议
2013年,我部印发了《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地广泛宣传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意义,广泛宣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014年,制定发布《关于加强面向社会环保宣传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做好宣教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近年来,我部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以提升社会各界生态文明意识。近日,我部印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畅通参与渠道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践行生态文明,我部开展了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呼吁公众转变消费观念和行为,节约资源,践行绿色生活,保护生态环境。发布“同呼吸 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同时,会同教育部推进学校环境教育工作,将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德育教育,创建环境教育基地,举办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负责人培训班。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做好生态环境补偿等相关工作。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从思想理念、内容形式、工作方法等方面不断改进环境宣教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体现时代特点、符合社会需求、富有实际成效。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27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 曹玮
电话:(010)66556051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