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蒙蒙等15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着力构建良好环境公共关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环境教育立法的建议
我国十分重视环境教育立法工作。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环境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这些规定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全民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推进环境教育立法工作,我部专门安排了《环境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环境教育立法实践》《环境教育立法调研论证》等研究课题,对国内外环境教育立法情况、基本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系统分析。2013年9月,我部组织召开了环境教育立法座谈会,对环境教育立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从不同角度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具体条款中涉及的个性、共性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同时,我部通过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强化环境教育,并积极探索用法律手段建立、完善环境教育的保障机制。
二、关于编制规范的中小学环境保护教材的建议
教育部一直重视环境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已将环境保护教育的相关内容融入德育、化学、生物、地理学科课程标准中,印发了《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指导中小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如《义务教育化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要求学生“认识处理‘三废’的必要性及一般原则”“认识废弃金属对环境的污染和回收金属的重要性”“调查日常生活中家庭金属垃圾的种类,分析其回收价值和可能性”等。根据以上学科课程标准和实施指南编写的相关学科教材,均将有关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和意识培养作为重要内容编入相关学科教材,供教学使用。国家课程设置方案也专门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课时,许多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设了富有地域特色的环境教育课程,增强了学生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境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性的建议
每年环境日期间,我部均提出了中国主题,围绕主题设计制作宣传海报,向全社会免费发放;策划制作围绕主题的公益宣传片,在北京等城市公交车、商业楼宇屏幕、户外LED大屏、国内部分城市机场及部分高铁列车播放,广泛宣传普及环保知识,提升公民环境意识。同时,通过举办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负责人培训班,策划组织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评选等活动,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将进一步开展宣教相关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四、关于引导公众有序参加环境公共事务管理的建议
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通过法律的方式建立公众有序参与机制是一个重要途径。为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部拟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专门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范环保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提出环保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总体要求、方式以及主动公开内容,同时要求环保部门建立环评诚信档案,公布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违法信息;二是规范建设单位的信息公开,提出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方式;三是细化完善公众环境监督权,将公众参与从建设项目环评阶段扩展深化至竣工验收阶段,并将是否充分征求并如实反应公众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就环境教育立法进行调研和完善,加快推进国家环境教育立法进程。同时,继续推动加强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着力提升环境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广大中小学生的环保意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吸引力、感染力的宣传活动,建立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推动公众有序、理性参与环境事务。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 曹玮
电话:(010)66556051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