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在用轻型汽车排放标准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对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您所分析的问题客观、深刻,所提出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修订HJ/T240-2005的建议
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关于在用车标准限值宽松,以及难以识别高排放车的问题,与我部修订在用车排放标准工作密切相关。现行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 240-2005)标准,其限值制订的原则是识别出占各阶段车辆中10%—25%比例的高污染车辆。
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排放限值对于国二及之前阶段的在用汽车更为适合。该标准发布后的这10年间,我国相继实施了更加严格的国三和国四新车排放标准,该在用车标准对于国三及以后的汽车的确显得相对宽松。为此,我部已经启动上述两项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新标准将针对不同阶段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提出不同的限值,尤其是国三及以后的车辆限值将更加严格,新标准计划明年完成发布。
二、关于修订简易工况法检测程序的建议
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关于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程序与新车核准检测程序差别大的问题,这确实是在用车标准与新车标准的一个主要差别,是由于在用车检测的特点所决定的。新车标准中规定的检测程序更加精确、准确,相应的测试条件及人员要求也更为严格,按照新车标准进行检测是最为理想的;但是所需的准备及测试时间也更长,通常从试验准备到完成尾气排放检测需要1-2天时间。由于在用车检测数量巨大,采用与新车相同的方法进行检测不现实。因此,为了使在用车检测更具可操作性,在用车的污染物排放测量工况、设备及程序等方面,均比新车的检测简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惯例。
在本次标准修订中,会根据现行标准实施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以及测量技术的最新进展,对检测程序进行评估,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检测程序。
三、关于加强达标监管的建议
为了确保车辆污染物排放始终达标,在新车标准和在用车标准中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对于新车的排放监管,明确了生产一致性要求。通过发布新车环保达标公告、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强对机动车的环境监管。我部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了《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了机动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在新车检验、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制造、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
对于在用车的排放监管,除了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促进车主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外,还在新车标准中对使用后的车辆提出了在用符合性要求,即从第三阶段排放标准(GB 18352.3-2005)开始,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对所销售的在用车辆进行抽查测试(用新车的测量方法),保证其有效寿命内排放都能达到新车核准时的限值。如果排放超标,生产企业要采取改进措施或者进行召回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管理。一是继续全面开展车辆打假行动,严厉打击新生产机动车环保造假行为,确保排放标准有效实施;二是规范检验行为,严格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要求,简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流程,提高检测效率,与公安和交通部门安全检验、综合检验工作紧密衔接,实行检验业务一站式服务。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2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裴晓菲
电话:(010)66556212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