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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07号建议的答复

2015-07-2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7-2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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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生物质发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生物质发电是指将生物质材料作为燃料燃烧进行发电,一般主要是农林废弃物(如秸秆、锯末、甘蔗渣、稻糠等)。生物质发电具有低污染性、可再生性,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能源。您的建议深入研究了生物质发电的烟气排放特点等相关环境问题,对于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相关部门就促进生物质发电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明确鼓励生物质发电的产业政策

  截至2014年底,生物质直燃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60万千瓦,发电量约200亿千瓦时。发展改革委在相关产业政策、措施中明确鼓励生物质发电的发展,如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等。近期,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明确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

  二、制定实施行业排放标准

  为削减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我部修订发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规定单台出力65t/h以上生物质燃料发电参照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这一要求与生物质燃料发电烟气排放的特点相比,相对宽松。制定该标准重点考虑了以下两点:一是从经济技术角度,生物质发电锅炉的二氧化硫产生浓度较低,一般不需要安装烟气脱硫装置即可达到排放限值;二是从环境污染形势角度,目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形势严峻,控制氮氧化物污染的需求急迫,新制修订的行业排放标准均收严了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结合现行政策、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评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实施情况,将生物质发电现状、经济成本、效益评估列为重点评估内容,调查研究现行指标限值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对策建议。

  二是配合推动价格、财政、能源等部门研究出台生物质发电的财政扶持、电价补贴、技术创新等鼓励政策,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裴晓菲

  电话:(010)66556212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印发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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