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661号建议的答复
卢庆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兼顾污染治理与企业发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持续攀升,大气污染形势严峻,重点行业环保任务重、难度大。您的建议深入研究了健全环境监管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对于改进环境管理方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制定实施排放标准的相关建议
近年来,我部加大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度,新发布了一批限值严、要求高的排放标准,涉及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炼油、石化、化工等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161项。2011年至2013年修订发布的火电、钢铁和水泥行业排放新标准,大幅收严了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削减工业及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进排放标准实施,我部大力推进相关环境信息公开。2013年,为了规范企业排污监测以及信息公开,我部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截至2014年12月,1446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有10670家具备自行监测条件,10597家实际开展监测。全国各地分别建立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发布平台,部分企业不仅在环保部门统一建立的平台公开污染物监测信息,还通过电子牌、二维码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
环境执法监管方面,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加强环保、公安两部门联动执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积极发挥环境司法对环境执法的保障作用,采取综合措施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了一大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着力遏制违法排污高发势头,解决了一批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源头防控方面,我部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印发了《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明确提出了从严从紧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准入关。目前,我部正在起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有效落实和长期稳定运行。
二、关于燃煤锅炉环境监管的相关建议
防治燃煤锅炉污染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领域。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对燃煤锅炉的控制要求平均提高1倍以上。为达到新标准要求,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需要进行燃油和燃气锅炉改造、集中供热或并网、替代优质型煤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措施,10t/h以上燃煤锅炉需要安装高效除尘和烟气湿法脱硫装置。从综合环境、经济效益角度,更换燃料等措施应与其他措施综合平衡后研究采用,因地制宜考虑燃煤锅炉更换为燃气锅炉问题。
为促进燃煤锅炉清洁化,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印发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方案计划到2018年推广高效锅炉50万蒸吨,淘汰落后锅炉40万蒸吨,完成40万蒸吨燃煤锅炉节能改造,以保障燃煤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低硫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裴晓菲
电话:(010)66556212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