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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81号建议的答复

2015-07-16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7-16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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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生等15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科学制定环保法规有序推进企业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们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注和指导,是对环保标准工作的重要鞭策。您们细致深入地剖析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以下简称“电池排放标准”)中四个方面问题,所提建议对我们今后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新标准限值过低,要求严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铅蓄电池等涉及重金属行业的铅污染事件频发。生产工艺落后、环保设施运行不规范、环境管理不健全、职业卫生防护不到位等因素导致重金属无组织排放,是造成血铅事件的重要原因。铅等重金属会在污染源周边的人群、土壤、水体等富集,其危害性具有长期累积性和潜伏性。为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我部在制定“电池排放标准”时,除规定排气筒和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限值,还规定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电池排放标准”中铅的企业边界限值,一是考虑到铅排放具有累积性,且没有环境降解和转化的可能。因此为有效保护公众健康,参考沿用了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浓度。二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铅污染物采用小时均值,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TWA值)为0.05mg/m3,其1/50即0.001mg/m3作为“电池排放标准”中铅的企业边界限值符合国际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方法。三是借鉴了地方标准的实践成果,上海市地方标准《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603-2012)中规定了企业厂界铅的任何1h无组织排放限值为0.001 mg/m3。

  二、关于推荐的方法标准无法支撑企业边界铅浓度的监测的建议

  为配套“电池排放标准”中铅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我部制定了《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该监测方法标准经过6家实验室间验证,方法检出限0.005μg/m3,测定下限0.020μg/m3,可用于监测1μg/m3(0.001mg/m3)的铅排放浓度。对于高浓度样品的测定,可适当通过减小采样体积,消解部分滤膜,稀释消解液来满足测定要求。

  三、关于企业的达标技术的建议

  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铅蓄电池行业生产技术装备和环保治理水平快速发展。通过采用铅锭冷加工技术、卷绕式铅蓄电池技术、扩展式/冲孔式/连铸连轧式板栅制造技术、自动装配技术、中央真空清扫除尘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均可大幅降低铅污染物产生量。通过采取加大吸风罩,控制吸风口抽风风速,微负压车间,板栅车间封闭、化成车间封闭、分片打磨车间封闭等措施,可有效控制铅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447-2008)也明确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铅蓄电池企业必须达到有关要求。

  四、关于扣除环境本底值的建议

  “电池排放标准”中提出了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和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具体要求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进行监测。HJ/T 55 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而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也明确规定了在1997年1月1日前的老污染源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扣除本底值,其余污染物均不扣除本底值;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染源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均不扣除本底值。

  考虑到重金属铅排放具有的累积效应及其不可降解和转化性,决定了须进一步加强铅的污染控制和排放总量的削减,从严铅的排放限值。针对不同区域环境空气中铅浓度的本底值问题,“电池排放标准”的实施对项目选址的合理性、敏感点环境的安全性、风险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铅等重金属排放因子不应扣除环境本底值。

  结合您们的建议,我部将加快铅的监测方法制修订工作,并对“电池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加以修订或发布修改单,为完善“电池排放标准”奠定基础。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裴晓菲 张朔

  电话:(010)66556215 66556212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5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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