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林昌等6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治理环渤海区域海洋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们所言,随着我国港口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污染排放问题开始显现,特别是港口船舶污染物排放日益增加,加剧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船舶污染控制工作影响因素多、情况复杂,您们所分析的问题客观、深刻,所提出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尽快制定新的环渤海海域、城市沿海海域、港口水域和内河水域的排放标准和相应的分级实施计划和实施时间表的建议
为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我部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对37kW以下功率的船用发动机提出了排放要求;同时正在制定《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将对37kW以上功率船用发动机提出排放要求,完善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体系,且新标准的控制要求严于2008年MARPOL公约附则Ⅵ修正案,该标准草案正在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计划在今年年内发布。新标准发布后,我部鼓励和支持船舶污染严重的地区,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提前实施该标准。
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船舶废气排放控制研究,印发了《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设立研究工作方案》和《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设立研究工作方案》,开展船舶排放基础数据及排放影响、控制措施等研究,并在区域性研究、试点基础上,提出船舶排放控制政策与保障措施,这些研究结果将为推动环渤海区域的船舶排放控制工作提供有益借鉴,交通运输部将在有关研究和试点基础上,有序推动该项工作。
二、关于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进行海洋船舶燃油标准的制定,加强船用发动机污染防治的建议
如前所述,我部正在抓紧推进《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制订工作,新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和海峡[渡]船,包括了渔船的控制要求,标准中将规定船舶发动机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还将规定船用燃料的硫含量要求,有效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排放量。
在船用燃料油标准方面,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该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现行标准是GB/T17411-2012《船用燃料油》,该标准的技术指标与ISO国际标准一致。考虑到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已经于2014年启动了该标准的修订工作,拟将其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指标。目前,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正在积极协调能源、海事、船舶等相关方面,抓紧推进工作,力争在2015年底前批准发布新标准。
农业部在海洋渔船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从2008年起,农业部连续8年组织实施渔船节能减排技术示范工作,示范推广玻璃钢渔船、新型动力渔船和渔船节能综合减排技术,渔船综合节能减排效果达15%以上。2009年,启动实施了渔业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重大装备研发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将渔船节能减排技术纳入研究范围。2012年,启动实施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新建了一批节能、高效、环保型渔船,对高耗能、高排放渔船进行更新改造。
三、关于制定相应的燃油监管措施,规范船舶燃油的市场经营秩序的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汽柴油质量监管工作,质检总局开展了“质检利剑”汽柴油专项打假行动。全国共查办案件280件,查获涉案汽柴油产品货值469万元。此外,质检总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油气田、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和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取缔“土炼油”生产场点35个,炸毁、限期拆除一批“土炼油”炉,从源头上遏制“土炼油”违法行为反弹。海事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对燃油供应单位、燃油供受作业以及船上的燃油样品保存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把船舶燃油质量专项检查纳入到2015年度重点工作。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开展以下两方面工作,做好船用燃料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一是待有关标准制修订完善后,质监部门将依法开展船舶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二是继续开展以汽柴油为重点的油品“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船舶燃油无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掺杂掺假和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四、关于通过制定标准和立法,明确环保、海事、交通、船检、渔政等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的建议
1987年全国人大首次颁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先后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单列“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一节,明确了部门的管理职责,提出通过征收燃油消费税等措施限制高油耗、低能效船舶发展,同时对船舶污染物达标排放、船舶定期检验、高排放船舶提前报废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有效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裴晓菲
电话:(010)66556212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