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与治理存在四大突出问题亟待运用经济措施配合解决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增加违规成本的建议
(一)关于提高环境标准的问题。近年来,我部颁布了制浆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纺织、钢铁、制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造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石化、化工等25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标准大幅度提高了污染物控制要求,并设定了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的严格程度与发达国家同类标准大致相当,火电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达到世界最严水平。上述标准的实施,可大幅削减生化需氧量、氨氮、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加大超标排污处罚力度的有关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为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我部出台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治安拘留等一系列强有力措施。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问题,设计了罚款按日连续计罚规则,实施“上不封顶”政策;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全面提高了违法成本,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和惩戒效应。
(三)关于减少行政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问题。2015年以来,我部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调整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将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调整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在调整审批权限的同时,我部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全面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目前正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突出强调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规定了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职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同时,我部将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用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手段加强对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发动机、涂装等行业(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高污染物控制要求,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同时,我部将结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配套实施细则。敢于碰硬执法,用对、用好、用足《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执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企业,切实转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强化违法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加强与公检法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二、关于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大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的建议
一直以来,各部门高度重视并联手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环保装备“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间环保装备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产业发展。《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职责明确、制度联动,科技支撑、创新引领,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的基本原则,明确重点发展方向,科学规划,努力突破制约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促进环保产业发展。2014年发布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列出107项需要研发和推广应用的环保技术装备,涵盖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七个领域,加强环保技术装备研发与供需对接,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重大环保装备与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了一批关键技术攻关、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建设的重点方向,加大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的攻关、示范和推广。
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对环境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并进一步优化投入结构,探索建立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相协调的机制,为相关领域科研工作提供保障:一是积极支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二是通过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及自然科学家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环境领域的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给予大力支持。三是通过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四是加大相关领域公益性科研机构稳定支持力度,逐步提高对相关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的保障力度;安排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安排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改善相关领域科研机构(基地)基础科研条件,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五是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支持化学科学、地球科学等7个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推动相关领域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将对支持体系进行重构,统筹考虑环境领域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同时将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加强科技规划、重点任务的统筹协调,改革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方式,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三、关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建议
技术改造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新时期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要重点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新型工业化关键环节,加快促进绿色发展,提升工业能效、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近三年来,国家有关部委组织技术改造,安排节能减排和绿色制造重点项目800多项,专项资金达85亿元,有效拉动社会资本在节能减排、绿色制造领域投资超1100亿元。通过技术改造,大幅提高了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调查显示,高达86%的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后能耗下降,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能耗降低10%。
目前,中央财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工作。一是设立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改造,支持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等,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消费,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二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基础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三是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如企业低碳技术研发投入、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和相关设备投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均可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提高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方式鼓励污染减排的一项机制创新。近年来,我们加大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制度建设。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全了试点工作的政策框架。二是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截至目前,共有12个省份纳入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点省份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推进形成企业污染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三是安排资金支持试点省份开展交易平台建设等工作,夯实排污权交易管理的基础。
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要求,研究“关于建立健全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的指导意见”,拟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对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回购、抵押、交易手续费等价格管理作出规定,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框架,深入推进试点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尽快完善试点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组织开展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
四、关于在消费领域,鼓励全社会使用环保产品的建议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基础的强制采购和包括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优先采购制度,初步建立了绿色采购制度框架,取得了积极效果。截至目前,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中已有54种产品13万余个型号/系列,环保产品中已有62种产品9万余个型号/系列。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借鉴国际上推行绿色采购的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完善绿色采购标准体系和执行机制,丰富和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体系,并研究推动在工程采购中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效果。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有关文件的通知》,选择确定10家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拟对购买公告内的再制造产品和交回再制造旧件的消费者进行补贴。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王泽林
电话:(010)66556221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