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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48号建议的答复

2015-06-1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6-1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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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广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项目审批上给黑龙江特殊政策的建议”由我部和国土资源部分别办理。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答复如下:

  我部历来支持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注重加强服务与指导,加快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环评审批,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2014年以来,我部批复了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鄂伦春民用机场、争光岩金矿资源开发等9个黑龙江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及总投资282亿元。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要求,对已下放地方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按照“同级审批”原则,依法将环评审批下放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深入推进环评审批改革,简政放权、转变职能。2015年3月,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继2013年17号公告下放25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之后,再次下放了火电、钢铁、有色、油气田开发、国家高速公路、汽车等32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也同步下放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十二五”期间,我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等因素,经与各地反复协商,确定了各省“十二五”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给黑龙江分配的“十二五”减排目标为: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47.3万吨、8.4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61.2万吨、9.45万吨分别减少8.6%、10.4%;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0.3万吨、73.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1.3万吨、75.3万吨分别减少2.0%、3.1%。充分体现了差别化政策,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均在全国平均削减水平的一半以内。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手段盘活总量指标、优化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珍惜环境资源、激励企业深度减排的有效机制。我国从“十一五”开始试点排污权交易政策,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排污权交易工作上升为国家环境资源领域的一项重大经济政策。我部鼓励黑龙江省开展排污权使用和交易试点,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其取得实际成效。

  今后,我部将继续加大对黑龙江省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项目审批,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白璐

  联系电话:(010)66556604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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