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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37号建议的答复

2015-06-1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6-1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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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晓端等2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依法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要求,我部正在积极协调立法机关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工作,主要包括:减少职能交叉和重复审查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水土保持方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前置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管理效率,对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为根本上遏制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衔接。

  二、关于规范环评中介服务的建议

  我部在推进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要求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必须在2016年底前分三批全部脱钩,全面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其中部直属事业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今年率先全部脱钩。

  近期,我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着力推动环评技术服务行业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全面强化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管,大幅度提高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全国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同时,为坚决查处违法环评机构,净化环评市场,我部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进行公开曝光通报处理,对粗制滥造蒙混过关、出借资质挂靠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环评机构违法行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我部还在网站首页设置环评资质管理专栏,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全面公开全国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基本情况以及诚信记录,全面公开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理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环评行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我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从突出环评监管重点、加大了环评监管力度、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环评从业违规行为、有效遏制突出环评违法行为、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监督管理、加强管理人员责任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近期,我部又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继2013年11月下放25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后,再次对审批权限做出调整下放。通过减少和下放微观审批事项,有利于集中精力投入到环评法规制度建设、战略规划环评、项目执法监督和指导全国环评管理等方面,使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度作用得到切实有效发挥。

  配合这次环评审批权限调整,还配套一系列措施,确保地方环保部门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一是强化宏观管理,强化规划环评的制度建设;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实施“双移交”。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大“三同时”现场检查力度,明确项目属地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职责,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强化指导服务,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和验收指南,对地方环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督导,规范审批行为。

  四、关于规划环评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建议

  我部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思想指导下,环评管理重点逐步向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三个方面转移。近年来,我部不断强化宏观管理,提高战略环评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充分发挥规划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

  同时,我国从“十一五”期间开始开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工作。2014年12月,我部正式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且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

  目前,规划环评主要从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分析上,对区域空间布局进行优化。下一步,按照“区域管住线(红线),行业管住量(总量)”的思路,抓住重点领域的空间规划和行业规划,探索“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的管理模式,优化和调整生产力布局。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张蕾

  电话:(010)66556405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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