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建国等11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部分石油加工企业已建成油品质量升级项目按照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进行验收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们提出的建议指出了石油加工业环境保护发展现状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管理之间存在的矛盾。诚如建议中所指出的,随着我国石油加工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石油加工企业的无组织排放量有较大降低,故原卫生部于2011年修订并发布了《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8195-2011),替代了1987年制定的《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87)。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目前我部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执行环评及批复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部分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面临环评及批复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和现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研究新老标准过渡期内石油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适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问题十分必要。
2011年以来原卫生部修订了石油加工、纸浆制造、水泥制造、汽车制造等20个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对于您们提出的建议,由于涉及多个行业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保搬迁措施的变动管理问题,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本着实事求是、尺度统一原则,尽快研究确定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变动的管理程序和各类新老标准交替过渡期内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感谢您们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张波
电话:(010)66556429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