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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54号建议的答复

2015-08-07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8-07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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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华等4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坚决关停环保不达标钼铁生产企业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内钼铁行业存在严重产能过剩,其生产能力远大于需求量,受供过于求影响,价格持续走低。钼铁行业亟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为此,您们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我部十分赞同。

  一、关于加强环保法治建设,加快出台《环境保护监察管理条例》的建议

  近年来,环境法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政府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公众参与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强大武器。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我部制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等配套办法,形成了“最严环保法规组合拳”。《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于2015年6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二审。

  环境监察机构承担着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能,十分必要从立法层面明确环境监察的定位、性质、机构、人员、职权和责任等问题。2012年,我部发布了《环境监察办法》,规定了环境监察的原则、机构、人员和主要工作职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24条、第25条、第67条、第68条均对环境监察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为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法治基础。为贯彻实施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和完善环境监察制度,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2015年4月,我部发布实施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从环境监察的现场检查、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督查以及监督处理等多方面,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

  从当前环境监察实际情况看,确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的法制建设,完善和细化环境监察的制度。我部赞同启动《环境监察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将积极做好相关调研论证工作,适时向立法机关反映,争取尽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二、关于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关停环保不达标钼铁生产企业的建议

  (一)加快钼铁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行业准入条件

  您们提出通过提高对现有钼铁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实现行业结构调整的建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将钼开采、冶炼项目列入限制类。为加快钼铁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钼铁行业健康发展,2012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钼行业准入条件》,对钼铁企业布局、工艺和装备、能耗、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准入标准。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钼行业准入条件》,开展钼铁企业的准入管理,向社会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对钼铁企业的准入管理,引导金融、土地等经济杠杆支持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发展,促使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或者自行退出市场,从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同时,我部将配合工信等部门及时修订钼行业准入标准,提高工艺配置和技术装备水平,严格环保监控和指标排放,明确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等落后产能淘汰时间表,引导企业依据产业政策加快技术进步。

  (二)开展全国钼铁生产企业集中查处活动

  2014年,我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对钨、钼生产重点地区江西省的重点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委托督查中心对重点地区钨、钼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由属地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对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2015年,我部组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江苏省、河北省、四川省、山东省、云南省、湖南省、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对49家钼铁企业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经查,16家企业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或环境管理问题。当地环保部门对16家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经督办,5家企业已拆除相关设备,2家正在整改,其他企业均已停产。我部在该建议办理过程中对上述查处情况向您进行了汇报沟通。您提出在辽西地区、陕西渭南地区、河南洛阳、吉林四平、河北清河等地钼铁加工企业仍使用反射炉等新问题,我部近期将组织依法查处,加强督办,督促相关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执行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确保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理情况。

  (三)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我部积极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能力建设项目,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施自动在线监控。截至目前,31个省级环保部门和314个市级环保部门已建成污染源监控中心,并实现了对1万多家国控重点企业的自动监控。同时,为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掌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等工况运行状况,佐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部对部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过程(工况)监控试点,进一步强化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督水平,防止不法企业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污染源现场端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力度,逐步扩大对污染源排放过程监控的试点范围,对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的钼铁生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或数据造假等行为。

  (四)加强环境举报监督,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我部历来十分重视和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积极开展环保举报热线的建设。一是开通电话举报热线。我部自2001年起在全国启用了“12369”特服号码作为环保举报热线,又于2009年6月5日正式开通了环境保护部“010-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同时开通了环境保护部网上举报。目前,全国99%以上的地市均已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均开通了网络投诉渠道,覆盖全国的环保举报体系已基本形成,受理并处理了一大批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案件。二是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2015年6月1日,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宣传教育”和“中国环境新闻”官方微博、微信正式上线,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推动环境保护社会共治,促进环境法治,积极开展舆论引导,推动公众参与。三是开通微信举报系统。为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方便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我部于2015年6月5日正式开通“12369”环保微信举报系统,公众在手机端关注“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后,可随时提交举报,各级环保部门将予以处理和回复。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加强举报热线建设,拓宽举报渠道,积极完善全国“12369”环保举报热线联网功能,提高举报受理效率,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五)强化企业信息公开和违法信息披露制度

  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境保护法》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进一步扩大环保部门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和范围。为指导和监督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出台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发布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环保部门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监督企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我部自2013年1月起,每月将受理举报件的详细信息,包括被举报单位名称、存在问题和处理结果发布在我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并要求各地做好举报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将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举报情况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下一步,我部将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督促各地加快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尽快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积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作用,实现环境违法企业及其负责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李铮

  电话:(010)66556466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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