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支持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的建议”由农业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我部分别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建议中所提,秸秆焚烧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也造成环境污染。关于您提出的“环保部门严格管控焚烧秸秆行为,禁止农户将留置在田中的秸秆进行焚烧”的建议,我部开展了以下工作:
自《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98号)印发以来,为防止农村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我部不断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焚烧的监管力度,每年专门印发文件部署秸秆禁烧工作,并先后多次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或调研组进行现场督办和督导。2009年起,我部在每年夏收秋收期间,组织开展全国秸秆焚烧火点卫星遥感监测,每天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国秸秆焚烧火点卫星遥感监测日报,督促各地加强巡查检查,每年对各地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国环保系统内进行通报。
2013年,我部与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4年,我部与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情况的通报》(发改办环资〔2014〕516号),对各地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情况一并进行通报,督促各地采取“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措施,切实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力度。
2014年,我部进一步加大秸秆焚烧火点卫星遥感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力度,延长卫星遥感监测时间段,结合各地检查核查情况,每月公布各省(区、市)秸秆焚烧火点核定月报以及火点强度排名情况,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巡查检查。据我部卫星遥感巡查监测结果(剔除各地核查发现的卫星遥感误判火点)统计,2014年全国共发现秸秆焚烧火点5034个,与2013年同比减少2844个,减幅达36.3%。其中,安徽、河南、山东等3省火点数量大幅减少。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明确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由于秸秆禁烧的执法监管工作点多面广,环保执法监管力量薄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取证难、处罚难的实际问题。每年夏收秋收期间,在绝大部分地区乡镇尚无环保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基层环保及相关部门24小时深入田间地头分组轮流巡查,亦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焚烧秸秆行为,违法焚烧秸秆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量剩余秸秆的出路问题尚未及时有效解决。我部认为,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国家鼓励支持秸秆收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建议,非常有利于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进程,争取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进一步强化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厉打击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开展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情况的监督,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有关规定,在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的考核工作中,强化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考核,督促各地政府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切实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措施,妥善解决秸秆出路问题,从源头上做好秸秆焚烧大气污染防控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史庆敏
联系电话:(010)66556446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9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