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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94号建议的答复

2015-08-13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8-13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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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等6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环保收费及其用途公示、加强污染源研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环保收费项目的建议

  建议中反映的环保收费存在重复问题主要涉及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您们的建议,财政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征收的,是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补偿措施。污水处理费是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符合水质标准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是对环境资源进行出让取得的收入,体现“环境资源占用有价”。以上三项收费均依法依规收取,从政策设计和发挥的作用看不存在重复。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排污费实施总量收费,只要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为了更好发挥排污收费经济手段作用,奖优罚劣,2014年9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其中重点之一就是改变了原来实行单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关于建议中提到的“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系统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仍需按排放流量重复缴纳排污费”的问题,只要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50%,就可以减少缴纳排污费,这种政策规定可以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税法》立法过程中建议综合考虑各种税费关系,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二、关于对环保收费用途进行公示的建议

  按照现行收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支出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同时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情况均已纳入了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内。

  三、关于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优化排放考核指标的建议

  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全国五分之二的河流湖泊达不到III类水质标准,全国70%以上城市达不到新的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追根溯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巨大,远远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是根本原因。自“十一五”以来,国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确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把节能减排作为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一五”要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均下降10%,“十二五”要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均下降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均下降10%。

  按不同行业单位产品排放强度进行考核,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由于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虽然单位产品排放强度逐年降低,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将持续增加。因此,在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过环境容量的情况下,还应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持续降低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今后,随着排放总量的大力削减,我部将进一步优化减排考核方式,尤其是对生产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污染防治设施较为完备的行业,可试行按单位产品排放强度进行考核。

  我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促进不同行业单位产品排放强度降低。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重点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6%、29%,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27%等;修订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等排放标准,加严排放浓度限值,倒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

  下一步,我部将不断健全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办法和核算规定,并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经济政策,推动技术创新,充分调动企业主动节能减排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四、关于投入污染源研究、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建议

  我部历来重视对污染源的科学研究工作。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环境保护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重点支持行业。

  2007年,我部组织开展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来,逐步明确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强化成果应用、服务环境管理”的定位,形成了“问题出发、成果导向、系统设计”的项目顶层设计思路,建立了“发布指南、答辩评审、择优委托”的项目立项机制。2007-2015年,我部累计获得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超过19亿元,围绕我部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了478个项目。这些项目分别涉及大气污染问题、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基准与环境健康问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固废与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问题、核与辐射问题、生态及生物多样性问题、环境监管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农村与面源污染问题、应对全球及区域环境问题等多方面的污染源科学研究问题。同时,我部也非常重视项目成果的应用和推广,项目成果均通过外网向社会公开。依托项目共提出“我国中东部大气重污染过程分析及污染控制对策建议”等重要政策建议和咨询报告43篇,其中18篇以专报形式报送中办和国办;组织出版了《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成果汇编》(2007、2008、2009年度)、《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政策建议汇编》(2期),以及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系列丛书300多部,有力推动了研究成果的社会共享与应用力度。项目的实施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关于您们在建议中提到的燃煤污染和汽车尾气等相关问题,我部均在公益项目中有所涉及。如2009年设立的“燃煤电厂烟气污染控制技术对汞等有害污染物减排规律研究”和“西北干旱区煤烟型城市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乌鲁木齐市”;2010年设立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控制策略研究”;2007年设立的“车用汽油清净性监测与控制技术研究”;2009年设立的“国家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和控制途径研究”;2014年设立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尾气细颗粒物的粒数和质量排放限值研究”和“车载诊断和油气回收系统在机动车排放监管中的应用研究”。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年我部启动实施《清洁空气研究计划》,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工作,为积极应对大气重污染过程和对以PM2.5为代表的空气污染防治提供科技支撑。依托环保公益专项平台,2013-2015年共设立47个项目,国拨经费约2.9亿元。重点围绕大气污染机理与防治对策、源解析、排放清单、健康风险、预警预报等开展研究。依托项目成果先后发布了《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大气污染源有限控制分级技术指南(试行)》《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9项技术指南。指南的发布,对研究燃煤和汽车尾气及其它能源消费活动对大气污染贡献度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取消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设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5年,围绕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等方面,我部积极向科技部推荐18项“十三五”国家环境保护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总经费超过335亿元,其中已设立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专项将进一步对燃煤污染和汽车尾气等大气污染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环保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将为解决我国“十三五”环境问题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研究成果表明,长期以来,我国煤炭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70%左右,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0%、烟尘排放量的70%都来自于燃煤。灰霾污染较重的京津冀鲁、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工业集中度最高、煤炭消费强度最大的地区。为此,《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从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入手,实施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倒逼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为解决区域空气污染问题创造条件。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科技部、财政部,落实环保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稳步推进项目进展,加大污染防治研究力度。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抓好重点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并在谋划“十三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思路和各项工作制度过程中予以体现,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王玉宏

  电话:(010)66556439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12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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