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08号建议的答复
刘荣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跨域污染联防联控体系,为治理跨区污染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建议
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对于做好跨区域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重点在资源环境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2015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为开展区域性联合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区域、流域协作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联合执法机制创新。
下一步,国家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增设“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合防治” 专章,力争在《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四个统一”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划定重点区域、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划环评会商、统一监测、联合执法等具体措施。
二、关于强化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两法”衔接机制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为落实《决定》精神,我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加强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入刑标准,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严格依法审判和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引导和教育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环境刑事司法领域贯彻落实。
二是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重点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现象严重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的情形,并且严查污染背后的环境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职务犯罪问题。2015年4月,我部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是加强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2013年11月,我部会同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环保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意见》,规定环保公安联动执法的“三项制度”和“四项机制”。近年来,环保部门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移送了一大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2014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总计2180件,超过2013年的3倍,公安机关受理2080件,比2013年多受理1443件,受理率达95.4%。
下一步,我部和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大衔接配合力度,推进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三、关于强化环境治理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的原则,强调从源头保护环境,全过程治理污染,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一是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环境准入关。我部明确了规划环评的主要内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重点产业布局。健全完善项目环评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及不符合环境功能分区要求的项目建设,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大力推进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提高规划环评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在规划决策中充分体现规划环评的成果。更加严格地做好环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遏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同时,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等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依法严肃查处。
二是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推进全民参与环保的社会行动体系建设。围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系列宣传纪念活动。我部重视和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积极开展环保举报热线的建设,于2009年6月5日正式开通了环境保护部“010-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同时开通了环境保护部网上举报。近期,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推动环境保护社会共治,积极开展舆论引导,推动公众参与。下一步,我部将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等环保重点工作,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宣传《环境保护法》以及环评、水、气、声、固废、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环保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
四、关于立法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处罚措施的建议
我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4个配套办法,并联合公安等部委发布了移送行政拘留的暂行办法。2015年,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经统计,全国1—4月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160件,罚款数额达11229.51万元,个案罚款数额最高为1580万;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18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698件;移送行政拘留共437起。各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相关责任人。
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拟进一步细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行政问责等法律规定,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力争将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吸纳入法,这些规定将对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过程中,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力争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李铮
电话:(010)66556466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