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内地水资源问题严峻的建议”由我部和水利部分别办理。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能,现答复如下:
强化节水减排,加强水资源管理,对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诚如您在建议中所指出的,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污染和水生态受损问题突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均有较大影响。
一、关于工业进园区并规范建设的有关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聚集发展成为我国工业空间格局的主要形态。各类不同的企业聚集于一个工业园区,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便于集中监管,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环境风险。多年来,我部与商务部、科技部联合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构建一种新的区域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将原本互无关联、各自独立运行的生产企业,通过物料和能量的传递链接起来,构成生态工业链网,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废物、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运输成本和远距离运输引发的环境风险。截至2015年5月,已有34个园区被正式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62个园区获批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各生态工业园区在平均3-4年的建设周期内,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单位工业增加值的新鲜水用量下降幅度超过20%,以较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负荷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经济贡献,有效节约了水资源。
2014年12月,我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印发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在2015年将各类工业园区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全面检查园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
二、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和处理处罚的有关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我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突出了可操作性,严格责任追究,强化了重拳严惩不法企业,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我部与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情形和程序,扩展了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的领域。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部门充分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执法力度日益加大,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积极推进两法衔接。2015年1-4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160件,罚款数额达11229.51万元,个案罚款数额最高为1580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18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698件;移送行政拘留共437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429件。与1-2月相比,3-4月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上升515% ,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上升125%,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上升237%,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数上升197%,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上升204%。
三、关于加强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布的有关建议
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确定了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规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范围、指标和程序,明确了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标示,各级环保部门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证券、保险监管等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建立对环境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2014年我部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2015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规定:“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目前,我部正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制定水污染企业“红黄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以及相应的监管手段。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引导各地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展节水减污工作,强化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措施,用对、用好、用足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企业。同时,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开展,组织公布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对水污染企业开展“红黄牌”管理,并将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更好地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肖静
电话:(010)66556474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9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