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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194号建议的答复

2015-07-21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7-21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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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珍等10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核电安全环境监管能力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们结合核与辐射安全当前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提出了全面、中肯的建议,不仅包括核安全立法、核电安全监管、核应急、辐射环境监测,还涵盖了监管能力建设、核安全文化培育等方面,这些都是我们工作的重点。

  一、关于健全完善我国核电安全监管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议

  诚如您们提到的“对核安全监管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核安全监管要走法制化监管这条道路”。我国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体系以及主要核能国家的法规制度,较早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和与国际实践相一致的监管制度。目前,我部正根据《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五年计划)》,积极开展相关法规制修订工作,特别是大力推动您们提到的《核安全法》的立法:2012年12月,开始《核安全法》(草案)的立项论证工作;2013年初,围绕《核安全法》的基础性问题和重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了17项专题研究和论证,形成了40万字的研究报告;2013年9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2013年11月,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编制《核安全法》草案,并于12月6日提交;2014年,全程参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开展的立法调研。《核安全法》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大力支持,目前我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环资委已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并承担起全面技术支持工作。后续,我部还将进一步加大《核安全法》的推动力度,破除障碍,加快进度,确保《核安全法》2016年进入审议环节,力争尽早出台。

  您们建议中有关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的问题。总的来讲,有的省份地方性法规缺失,甚至个别地方规章与国家法律存在冲突;有的省份如广东、浙江等,由于较早有核电厂,积累了较多的地方立法经验,不仅制定了综合性地方法规、专门性地方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还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我部全力支持省级部门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在尊重科学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二、关于针对核电运行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核安全监管工作规程的建议

  建议中您们提到了核电的监管。1984年,我国设立了国家核安全局,依法对全国民用核设施实施统一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并派出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对行政区内核设施进行现场监督,确保了核安全决策不受任何核电发展部门和单位的影响。30年来,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有效运转:现役的20余台核电机组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安全业绩,迄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和以上级别的运行事件,核电厂周边环境辐射水平处于天然本底正常涨落范围内,运行的核电机组各项性能指标在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综合排名中均处于全球中上水平,部分机组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在建核电机组近30台,核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工程建造技术水平与国际保持同步,建设质量均处于受控状态。

  诚如您们提到的我国确实存在多种核电技术共存的实际情况。由于缺乏顶层的核安全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文化观念没有在决策层树立,在引进核电厂和确定技术路线时,没有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而是较多的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核安全在决策阶段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具体实践中,我部根据核电厂不同技术路线差异带来的核安全监督和审评差异,有针对性的编制了监督管理大纲、监督检查程序和审评原则等程序文件;同时加大技术审评和现场监督力度,成立EPR、AP1000型核电厂专项审评专家组,以及调试联合监督组和专家组,并与美国、法国等核能先进国家的监管机构开展多方位合作,共同分析研究EPR、AP1000建造和调试监督中重要问题。从过去的实践来看,目前现有的这一套核安全监管制度和机制基本能够满足核电厂安全管理的要求,随着核电发展形势的变化,我部还要不断创新监管方法和机制,不断改进和逐步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三、关于建立完善适应我国核电发展的核安全环境监管能力体系的建议

  诚如您们提到的“为促进核电环境应急工作的大力协同和常备不懈,应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核应急管理体制和预案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基本建立了由国家、省、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核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体系。国家有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电厂所在地有地方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电厂营运单位也按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和预案程序,具备应急响应与处置的能力。核应急三级管理体系对应有三级核应急预案体系: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组织制修订《国家核应急预案》,有核电厂的省级核应急协调委负责制修订《省级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制修订《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我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将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一并纳入监管范畴,目前已实现与所有核电厂应急指挥中心互联互通功能,能够将应急值守、监督检查、案例收集、资源管理、系统监控、经验反馈、培训演练、舆情监测、堆芯诊断、后果评价、辐射监测等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等功能,在核应急系统操作平台上集中、有效实现。但也正如您们所指出的,我国核应急管理还缺乏有效的全国统一的应急决策和指挥机制,确实存在由于国家应急办不管核电厂,导致厂内、厂外应急分离的现象,我部将进一步协商国防科工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改进和解决。

  建议中您们还提到了“应健全完善覆盖全国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目前,我国建立了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并基本建成了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及6个派出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构成国家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全国31个省(区、市)均设置了独立的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省辐射站),106个地市也设立了专门的辐射站,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和部分地市三级辐射监测组织体系。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了962个国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中136个大气辐射自动监测站;在40个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其中秦山等9个运行核电厂和5个核设施基地配有辐射自动监测系统;全国已有30个省辐射站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实现持证上岗。我部还通过官网定期发布《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和自动监测站伽玛辐射剂量率日均值,向社会公布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运行核电厂监测信息。

  但正如您们所指出,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还存在点位少、地方和企业监测能力不足、监测运行经费缺少等问题,这还需要国家各部门共同努力来解决。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地方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组织体系,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继续指导地方政府加强省、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达标化建设,特别是加强有核设施的县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辐射监测网络,增加国控自动监测点位,做好核电厂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研究堆、实验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重要核设施和铀矿冶系统的监督性监测,加强省控网建设;进一步加强技术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辐射监测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及考核长效机制,大力培养和引进监测技术骨干,形成老中青相组合、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合理配置、专业和知识结构科学合理的监测队伍。

  四、关于提高核电监管安全人员专业水平,健全基层监管机构的建议

  建议中您们提到了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我国中央本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三个核与辐射安全业务司、六个地区监督站和两个技术中心组成,拥有一支较高素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也蓬勃发展,31个省(区、市)全部设立了独立的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目前,已形成中央本级1000多人、全国近万人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其中,国家核安全局机关约100人,六个地区监督站约330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约600人、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约100人。同时,通过30年的努力,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能力,包括计算校核和试验验证、现场监督检测、事故应急应对、辐射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软硬件设备和手段。为了进一步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我部提出并正在积极推动尽快实现两个现代化的目标,即核安全监管体系的现代化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具体而言,就是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大力夯实“四块基石”和强化“八项支撑”,到2020年,形成法规体系健全、组织机构完整、技术能力强大、精神文化丰富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具备完善的核安全审评能力、监督执法能力、辐射监测能力、事故应急能力、经验反馈能力、技术研发能力、公众沟通能力和国际合作能力,为中国从核大国转变成为核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与保障。

  建议中您们就“建立核安全环境监管人员培训体系”给出了指导。由于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核安全监管部门很难吸引到高质量的人才,自身培养出的人才,有的还流动到企业。因此,我部历来高度重视监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2013年,我部发布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将培训作为取得和维持监督员证的重要条件,明确监督员证申请人员须参加资格培训,取得监督员证后应定期参加复训,把一直以来实施的监督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固化下来,进一步规范了监督员资格要求。我部大力创新培训方式,将培训工作融入和贯穿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日常工作,大大拓展培训工作广度和深度,增强培训效果,促进监管人员更快成长。主要做法有:通过国际机构或双边合作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高级研讨班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大讨论;完善交流轮岗制度;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上讲台”机制;实际监督工作中坚持以老带新的原则合理配置监督员等。

  建议中您们强调要“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在核技术利用领域,我部于2010年发布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最少在岗人数要求做出了规定。第一批名录发布后,我部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情况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于2015年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并调整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最少在岗人数。为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按以上要求尽快完成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配备工作,并有效落实关键岗位职责,我部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和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手段,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并督促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培养,并规范关键岗位的职责管理。

  建议中您们指出要“推进基层核与辐射监管机构建设”。我部对地方环保部门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做出了规定,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对于县级基层核与辐射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由省级环保部门结合实际统一统筹。2012年以来,我部组织举办省级辐射安全监管高级培训班和初任培训班7期,并会在每年组织十次左右全国性的针对专业技术的专题培训班,为促进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水平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关于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实现我国核电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关于您们提到的应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我部深表赞同,核安全是核能行业的灵魂和生命,确保核安全既是技术问题、又是管理问题、也是文化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推进核活动相关单位核安全文化建设对于保证核安全、确保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国核安全观,对培育核安全文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也提出了培育安全文化、建立核安全文化评价体系、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价活动等要求。核安全文化的落实,需要各方持续不断的努力,特别是不断提高政府机关和工业部门决策层的安全文化。2015年1月,我部与国家能源局和国防科工局联合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三部委共同推动全行业核安全文化培育与发展。2014年9月,我部发布《关于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的通知》,正式在全行业启动为期一年的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有两个特点,一是做到两个“全覆盖”,即覆盖全体持证单位,覆盖所有骨干人员;二是落实两个“零容忍”,即对隐瞒虚报“零容忍”,对违规操作“零容忍”。目前专项行动进入检查考核阶段,正在按照我部发布的考核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我部还积极开展核安全文化相关研究,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进行研讨、交流,并与比利时互派专家,赴对方核电厂参与核安全文化评估。目前我部已完成《核电厂核安全文化评估手册》初稿的编写,并计划组织对核电厂开展国家监管层面的核安全文化评估工作。

  为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近年来,我部在公众沟通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编制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方案》,对公众沟通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对国家核安全局门户网站进行改版,并在建设官方微信平台,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平台;三是建设一系列宣传平台,在中国环境报开设核与辐射安全科普专版,在《环境与生活》杂志组织核安全专题报道,在辐射防护学会网站等建设科普专栏等,并建设了科普网络平台;四是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科普战略,“一头”是党政领导干部,另“一头”是大中小学生,中间是广大社会公众;五是指导核电企业开展公众沟通,会同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组织各核电集团、中国核学会等共同开展“公众开放日”和“‘魅力之光’杯全国中学生核能科普知识竞赛”等活动。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回应公众关切,让公众全面了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推动核电厂主动作为,积极加大科普宣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工作力度,全面公开项目建设、安全运行、辐射监测、事件事故等核安全和环境保护信息,切实保障公众权益。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与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司 余毅

  电话:(010)66103084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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