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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07号建议的答复

2015-09-0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5-09-0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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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捷等3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合同环境服务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制订购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规章制度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关于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就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进行改革示范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制订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是试点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拟通过法规和规章对第三方治理企业或特许经营企业选择、收费管理、投资回报、运营补贴、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过程监管、责任界定、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规定,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对成功经验、管理制度、有效模式及时总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二、关于对新余市合同环境服务试点项目中农村连片整治、仙女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等三大项目重点支持的建议

  目前,仙女湖已列入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700万元支持仙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和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滚动管理,建立递补和退出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在调整递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对仙女湖予以重点考虑。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财政部联合我部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拟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情况作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建议新余市在农村连片整治、仙女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等方面大力推进合同环境服务,创新水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建立长效运营和保护机制。

  三、关于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合同环境服务的融资、税收、用地、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的建议

  2014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不低于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1.4元,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更高标准征收排污费;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收缴率。2015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订和调整各类污水处理费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原则上每吨不低于0.8元提高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对于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要求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明确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始征收。

  此外,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开展了相应调查研究,了解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具体情况,正在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用地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杜会杰

  电话:(010)66556142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8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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