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松等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给予青海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青海省大气污染治理情况
2012年9月,国务院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了重点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规划目标。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全国范围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总体目标。
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与我部签署《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提出了严格环境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强工业企业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经过全省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不懈努力,青海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初步改善,有望完成相关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支持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2013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支持西宁市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或高效除尘改造,有效解决城区内低矮面源污染问题。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倾斜,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以外的其他重点区域,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及治理任务予以适当奖励。
下一步,我部将在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考虑各区域大气环境形势,积极协调财政部,加大对青海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何军
电话:(010)66556125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