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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工物产贸易有限公司)

2014-07-24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4-07-24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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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工物产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523895

  组织机构代码:71785668-2

  法定代表人:伊佐见健一郎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2层B座

  东工物产贸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污染防治司、化学品登记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报告2012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以上事实,有我部化学品登记中心2013年11月5日《关于2012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情况的请示》(化新简〔2013〕40号)及我部污染防治司2013年12月27日《关于上报2012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情况的请示》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的规定。

  我部于2014年4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2年5月5日来函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4〕35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以及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来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24日

  抄送: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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