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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2014-01-03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4-01-03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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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115964286 2-2

  组织机构代码:05199501-X

  法定代表人:于斌全

  详细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殷家庄村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于2011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3年9月27日《关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权鑫顺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2013〕118号)、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3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评制度的规定。左权县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违反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月3日

  抄送: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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