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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2013-08-01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3-08-01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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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336546

  组织机构代码:74764045-2

  法定代表人:朱健

  详细地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D2-4地块

  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核发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3101160022)附件第二十三条要求厂区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有关规定。

  2012年8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你公司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公司北边界外昼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昼间时段65dB(A)标准4.6dB(A)。

  以上事实,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3年3月25日《关于报送201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报告〉的函》(总站分函〔2013〕50号)、2013年6月3日《2007—2012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汇总与分析》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我部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1日

  抄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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