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3000033723
组织机构代码:75440381-8
法定代表人:黄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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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星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并移送我部,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高温高压背压机组三期扩建项目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于2011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5月13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函》(浙环违移〔2013〕1号)及2013年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评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3年6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13年7月1日来函表示没有异议,同意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3年6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3〕71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3年7月1日《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复函》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高温高压背压机组三期扩建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高温高压背压机组三期扩建项目停止建设。在通过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1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