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200000005788
组织机构代码:67438384-5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
详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查并移送我部,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热电联产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7月批复,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未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3年6月20日《关于移送内蒙古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材料的报告》(内环发〔2013〕92号)、包头市环保局2013年3月5日、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环评制度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热电联产新建项目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18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