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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煤制烯烃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2013-01-15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3-01-15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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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200000009327 

  组织机构代码:68341237-X 

  法定代表人:武兴彬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煤制烯烃项目于2005年3月经我部环评批复(环审〔2005〕270号),于2010年6月投入试生产,至今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9月27日《关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2〕105号)及2012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2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进行了陈述说明,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表示对存在的问题正在进行整改,承诺于2012年12月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恳请免于处罚。但你公司2012年12月底仍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2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2〕112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2年11月12日《神华煤制烯烃项目关于“三同时”陈述的说明》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煤制烯烃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煤制烯烃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我部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15日 

抄送: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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