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862537
组织机构代码:19217113-7
法定代表人:汪洋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市府二办一楼102-111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并应你公司要求,举行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和飞行区扩建工程二跑道延长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未经批准,于2009年2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7月4日《关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南环督函〔2012〕120号)及2012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评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2年7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我部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2012年9月13日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会事项,于2012年9月21日在广州市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听证事项的陈述申辩意见,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2年7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2〕67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2年8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部2012年9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法字〔2012〕93号)和2012年9月21日《听证笔录》、你公司2012年10月29日《撤回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的申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和飞行区扩建工程二跑道延长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深圳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和飞行区扩建工程二跑道延长项目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5日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