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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违反环评制度案)

2013-01-05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3-01-05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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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机构代码:55935282-4  

  法定代表人:洪小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乐中路93号 

  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于2009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9月7日《关于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环西北发〔2012〕73号)及2012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评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2年9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2年10月22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表示接受处理意见,但提出实施开工的是前期勘探试验项目,这是大型地下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必要工作,建议我部酌情处理。我部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2年9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2〕99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2012年10月22日《关于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前期勘探试验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引汉济渭字〔2012〕144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单位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5日 

   

   

抄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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