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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

2012-07-27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2-07-27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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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200400000200
  组织机构代码:75070481-6
  法定代表人:项杭育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工业园区
  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新增15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07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1年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5月7日《建议对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处罚的报告》(华北环督发〔2012〕46号)及2012年4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2年5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来函表示对处罚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2年5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2〕46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2年5月23日《关于氧化铝项目相关环保情况的汇报》(开办字〔2012〕12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新增15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责令你公司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于2012年10月1日前向我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复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增15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停止生产。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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