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177946
组织机构代码:68475100-7
法定代表人:黄晓平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经济开发区桃花园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杭来湾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8.0Mt/a)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9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5月16日《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杭来湾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8.0Mt/a)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环西北发〔2012〕32号)、2012年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杭来湾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8.0Mt/a)停止建设,限于2012年8月1日前补办环评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杭来湾矿井及选煤厂建设工程(8.0Mt/a)停止建设。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决定
抄送: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