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违反环评制度案)
哈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100067438
组织机构代码:69260409-0
法定代表人:宋修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42号福思特大厦5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于2009年2月经我部环评批复。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该工程松花江特大桥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扎龙湿地保护区路段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部2009年2月4日《关于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9〕74号)、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4月28日《关于调查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环境违法问题的报告》(东北环督函〔2012〕20号)、2012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停止建设,限于2012年8月1日前向我部补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建铁路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停止建设。在补充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逾期未改正的,我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决定
抄送: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哈尔滨市、绥化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