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100000013142
组织机构代码:83475435-1
负责人:钱忠文
地址:镇江市谏壁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5万吨级煤码头工程报批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2年2月23日《关于镇江港谏壁港区国电谏壁发电厂5万吨级煤码头工程开工情况的报告》(环评估函〔2012〕23号),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3月15日《关于〈关于委托对国电谏壁发电厂5万吨级煤码头工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012〕8号)、2012年3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有关环评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2年4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2年5月4日来函表示接受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2年4月1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2〕36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2012年5月4日《关于国电谏壁发电厂5万吨级煤码头工程〈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函》(谏电厂〔2012〕61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单位5万吨级煤码头工程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5万吨级煤码头工程停止建设。在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后方可依法投入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镇江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