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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年产21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违反环评制度案)

2012-04-1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2-04-1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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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60300000022465

  组织机构代码:55279896-2

  法定代表人:黄浩

  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远洋路工行大厦主楼1101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21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1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2年3月12日《关于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年产21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取证情况的报告》(华南环督函〔2012〕40号)、2012年3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年产21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停止建设,限期2012年12月31日前补办环评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年产21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PTA)项目停止建设。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决定

抄送: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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