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83162
组织机构代码:73746554
法定代表人:周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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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报批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12月10日《关于〈关于委托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函〉的复函》(华东环督函〔2011〕146号)、2011年12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有关环评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1年12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请求减少行政处罚对该项目的负面影响,主要理由如下:1、针对四期围填海区域地质条件复杂,造陆周期长的情况,开展了形成四期工程港区陆域的围填海工程。2、根据国家海洋局有关围填海实施要求,采取了先围堰后吹填的作业方式,开展了环境监理和监测,环境质量处于受控状态。3、公司认识到违反了国家环保法规,该项目已于2011年11月全面停工。
我部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1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1〕117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2年1月21日《关于对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行政处罚告知书所涉有关事宜的陈述函》(沪同盛投计〔2012〕10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停止建设。在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后方可依法投入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行政处罚 决定
抄送: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