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潮汕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221000002221
组织机构代码:67138222-2
负责人:林运贤
地址:揭东县砲台镇政和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揭阳潮汕机场工程2005年10月经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其中占地面积、跑道位置、污水处理厂规模等较环评批复发生重大变更,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变更部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1日《关于对潮汕民用机场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5〕808号)、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11月2日《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工程环境违法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华南环督函〔2011〕134号)、2011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1年8月10日《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工程开工情况的报告》(环评估函〔2011〕122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单位揭阳潮汕机场工程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揭阳潮汕机场工程停止建设。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决定
抄送: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揭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