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000022007
组织机构代码:17317400-9
法定代表人:宋敬志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南新庄村
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10万吨APMP杨木化浆技改项目于2008年12月擅自进行试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满负荷生产。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5月30日《关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1〕41号)、2011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2010年7月29日《关于报送河南孟电集团热力有限公司和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的函》(华北环督函〔2010〕22号)及2010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0年9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0年9月25日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迫于金融危机带来的企业生存、人员就业和社会稳定等各方压力,该项目于2008年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至今;2、公司现已启动该项目环保验收工作,并争取近期尽快进入验收程序;3、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了相关环境保护设施,淘汰了相关生产线。经复核,我部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9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48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0年9月25日《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0万吨APMP杨木化机浆技改项目的情况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10万吨APMP杨木化浆技改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10万吨APMP杨木化浆技改项目停止生产,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行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