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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07-1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1-07-18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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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100094202 2-2

  组织机构代码:72966677-1

  法定代表人:任润厚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北东街65号

  山西省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常村煤矿400万吨矿井项目,于1988年9月通过原山西省环保局环评批复。你公司于2008年初开展了产能释放联合试运行,生产能力增至700万吨/年。产能释放项目中新增300万吨/年产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08年10月擅自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5月25日《关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1〕39号)、2011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屯留县环境保护局2011年2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屯环罚字〔2011〕001号)及缴款凭据、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1年6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1〕50号)于2011年6月24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2011年6月28日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1年6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1〕50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2011年6月28日《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复的函》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常村煤矿700万吨/年产能释放项目新增300万吨/年产能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常村煤矿700万吨/年产能释放项目新增300万吨/年产能停止生产,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屯留县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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