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洲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559855
组织机构代码:78790086-1
法定代表人:张雷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大流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东莞市沙田港区油气化工码头及其配套设施项目2006年8月经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于2007年11月开工建设,其中储罐、锅炉、库区平面布局、卫生防护距离等均较环评批复发生重大变更,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变更部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8月1日《关于东莞市沙田港区油气化工码头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6〕388号)、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7月1日《关于东莞市沙田港区油气化工码头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华南环督函〔2011〕63号)、2011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东莞市沙田港区油气化工码头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东莞市沙田港区油气化工码头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停止建设。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1年8月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决定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