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56309
组织机构代码:73048603-0
法定代表人:赖佳栋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
广东电网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500千伏沙江甲、乙线解口入广南站送电线路工程于2006年10月31日投入试运行,该工程非法跨越广州市文路皮具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我部于2010年4月21日要求你公司于2010年12月底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经调查核实,整改要求尚未得到落实。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4月21日《关于500千伏沙江甲、乙线解口入广南站送电线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限期改正的函》(环验函〔2010〕50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和2011年1月28日《关于报送广东电网公司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有关情况的函》(粤环函〔2011〕107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1年2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向我部递交了《关于500千伏沙江甲、乙线解口入广南变电站线路工程环保验收情况申述的报告》(广电程〔2011〕82号)。你公司在申辩书中承认违法行为,但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是违法事实造成的原因是广州市文路皮具有限公司未与地方政府就拆迁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二是该项目是广东省500千伏内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向广州南部、中部及西南部地区供电,如果停止运行将造成上述区域大面积停电。我部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经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核实,对你公司提出的停止运行将影响广州部分地区供电需求的申辩意见,我部将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1年2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1〕11号)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执》、你公司2011年3月24日《关于500千伏沙江甲、乙线解口入广南变电站线路工程环保验收情况申述的报告》(广电程〔2011〕8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4月29日《关于广东电网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情况的函》(粤环函〔2011〕49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500千伏沙江甲、乙线解口入广南变电站线路工程停止运行;
(二)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二)责令停止运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500千伏沙江甲、乙线解口入广南变电站线路工程立即停止运行将影响广州部分地区供电需求,故将“责令停止运行”的处罚缓期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环境违法的问题,并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如果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运行”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500千伏沙江甲、乙线解口入广南变电站线路工程投入运行。如果超过2011年12月31日你公司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运行”的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输变电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