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0384734
组织机构代码:66562534-7
负责人:吴宏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18、19、20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庆阳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8月31日《关于庆阳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工程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环西北发〔2010〕89号)和2010年8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督查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0年9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49号)于2010年9月13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于2010年10月14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9月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49号)及《送达回执》、你单位2010年10月14日《关于庆阳石化成品油管道工程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复》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庆阳市环境保护局、咸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