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顺达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130100000071429
组织机构代码:72880919-5
法定代表人: 贾计坤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仓兴街付11号
石家庄顺达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持我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生活污水乙级,除尘脱硫乙级,国环运营证1518号),超出除尘脱硫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运营天津市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台75吨/小时和3台130吨/小时发电机组锅炉脱硫设施,并未按要求向项目设施所在地环保局备案。运营期间,2009年5月27日至6月20日擅自停运脱硫设施,造成污染物直接外排。天津市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市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并追缴排污费4.6万元。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3月25日《关于报送石家庄顺达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的函》(华北环督函〔2010〕10号)及2010年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罚字〔2009〕12号)、《天津开发区环境环保局排污费核定通知书(试行)》(环监费核字〔2009〕6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0年9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0〕53号)于2010年10月13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于2010年10月16日明确表示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9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10〕53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0年10月16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复及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