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40900103002996
组织机构代码:74604019-9
法定代表人:孙金华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西镇乡
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一期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于2006年6月投入试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8月26日《关于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取证的报告》(华北环督发〔2010〕64号)及2010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你公司一期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于2006年6月投入试生产至今,可以认定为已经正式投入生产。
因此,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部于2010年9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表示接受罚款处罚,但请求取消责令你公司一期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停止生产的决定。主要理由如下:1、一期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未获得环保竣工验收批复不是项目自身原因,而是中水回用工程未能如期投运;2、中水回用工程未能如期竣工投运是因为中水深度处理方案选定时间长、封冻期影响工程进度、管线长协调难度大、中水主体设备(膜)生产运输周期长;3、氧化铝生产连续性强,一旦停产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复核,我部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和中水回用工程未能如期竣工投运系诸多客观因素所致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0年9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52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10年10月18日《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一期年产100万吨氧化铝工程未通过验收有关情况的报告》(鲁能晋北铝业〔2010〕22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一期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中水回用工程未能如期竣工投运系诸多客观因素所致,故将“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缓期至2011年5月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在2011年5月1日以前该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依法允许你公司一期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投入生产。如果超过2011年5月1日你公司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忻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