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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2010-12-09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0-12-09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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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00100013857 1/1

  组织机构代码:79793892-7

  法定代表人:丁焕德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42号办公楼5-7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小纪汗煤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09年9月28日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11月1日《关于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小纪汗煤矿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环西北发〔2010〕110号)及2010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小纪汗煤矿停止建设,限于2011年1月30日前向我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逾期未改正的,我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责令改正 违法 决定

抄送: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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