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85729
组织机构代码:79394500—3
法定代表人:瞿建明
详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5号
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3月7日批复同意按照《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批复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提出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或生产。
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8月和2010年10月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负责建设的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于2008年12月21日全线贯通投入使用,于2009年10月13日经山东省环保厅同意投入试运行,该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我部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因此,可以认定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行。
我部于2009年9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和29日分别进行了陈述、申辩,并明确表示放弃听证要求。
综合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认为该工程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主要理由有:1.该工程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并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了不同的噪声治理措施,对工程征地界内的房屋实施拆迁,对征地界以外的声环境敏感建筑物采取了工程措施。2.根据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铁路客运专线必须经初步验收合格、安全评估并由铁道部批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营。该工程于2009年9月11日通过铁道部初步验收,9月11—14日通过安全评估,于9月22日向山东省环保厅申请试运行。因为主体工程还未完成,列车限速未达到设计标准,2008年12月21日该工程的全线贯通,不能认定为正式投入使用。3.该工程是连接京沪铁路的繁忙干线,一旦停止使用、中断运输,将给国家社会、经济、国防造成重大损失,旅客出行受阻影响社会稳定。
经复核,我部采纳你公司提出的“2008年12月21日该工程的全线贯通不能认定为正式投入使用”和“该工程是连接京沪铁路的繁忙干线,一旦停止使用、中断运输,将给国家社会、经济、国防造成重大损失,旅客出行受阻影响社会稳定”的意见。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商密—济南东段试运营的复函》(鲁环函〔2009〕326号),我部认定该工程试运营始于2009年10月13日。该工程的重要性不影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但在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我部充分考虑该工程涉及的公共利益。
因此,你公司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6〕9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09年10月13日《关于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商密—济南东段试运营的复函》(鲁环函〔2009〕326号)、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8月21日《关于对济南铁路局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调查情况的复函》及所附《调查询问笔录》和2010年10月18日《关于对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涉嫌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取证的报告》(华东环督函〔2010〕135号)及所附《调查询问笔录》、我部2009年9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9〕63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2009年9月23日《关于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说明的报告》和9月29日《关于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说明的报告的补充意见》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试行)》(国家环保局、铁道部1997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第十六条也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故将“责令停止使用”缓期至2011年3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果在2011年3月31日前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使用”,依法允许你公司改建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投入使用。如果超过2011年3月31日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仍未验收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使用”。
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责令改正 决定
抄送: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潍坊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济南铁路局。